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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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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71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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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0-10-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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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1、与具有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经验的服务商合作(效率更快,系统更成熟),或者自行开发一套具备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时间周期较长),俗称“网上商城”。
2、将该平台系统,提交给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具有相关评测能力和授权的软件评测中心机构进行评测。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a)软件平台的中文特性、易用性、安全性、稳定性、效率性、安全文档、使用文档、开发文档等等。
b)评测周期大概在2周左右完成。
c)评测完成,评测中心提交软件评测通过报告。
3、企业根据评测中心提供的评测报告,以及相关申请文档、管理文档、组织机构文档、售后说明文档、服务文档、权益保障文档等等,提交给当地的省药监局进行申请现场验收。
4、省药监局安排专员到企业电子商务运营中心进行现场查看、询问、验收工作,如现场验收完成,大约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如有其他企业服务问题
也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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